法制網訊 記者馬超 通訊員趙德傳 許昌盛 近日,江蘇省盱眙縣人民法院對該縣原統戰部部長凌某某受賄一案進行一審宣判,被告人凌某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五萬元。對於犯罪所得人民幣25萬元予以沒收並上繳國庫。
  據盱眙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凌某某在2009年至2011年期間,擔任中共盱眙縣鐵佛鎮黨委書記、人大主席,主持黨委、人大全面工作,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先後收受丁某某等六人25萬元人民幣,併為這些人在土地開發建設、職務升遷提拔、地產轉讓等方面謀取利益。
  盱眙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凌某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在任盱眙縣鐵佛鎮單位書記、人大主席期間,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併為他人謀取內,其行為已經構成受賄罪。據此,法院作出以上判決。  (原標題:江蘇盱眙原統戰部部長受賄25萬獲刑10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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